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工业园长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泉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运亮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1号。
经营者:李运亮。
上诉人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运亮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以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