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2号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
经营者:张洋。
委托代理人:康晓婷,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祥,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刘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以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