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213号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坤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悠乐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
法定代表人:姚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悠乐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