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4号 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古妮卡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圆岭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KL8Q3Y。
经营者:林伟增,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一期)7座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42986B。
法定代表人:林伟增。
被告: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大桥东南侧(沿江路168号之二)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680570612L。
法定代表人:马发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古妮卡化妆品商行、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原告刘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
原告刘晓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