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4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1163757。
被告:寿阳县朵宇实木家具经销部,地址晋中市寿阳县金建装饰城三排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5MA0H920B77。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寿阳县朵宇实木家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降低为1万元,并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预交330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撤诉退还的25元,共计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