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19号之一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多米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1088号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B4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寿同。
被告:浙江和艺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工业功能区杨村片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多米尼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和艺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多米尼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和艺轩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总计3170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