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34执124号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维西薇薇新娘照相馆、和春秀: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维西薇薇新娘照相馆、和春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7,000.00元,执行费5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050.00元,其中,执行标的额7,000.00元,本院已于2020年7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执行费50.00元已于2020年7月30日上交国库。
至此,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9民初112号判决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