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82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雪琴,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雪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