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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950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谭远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9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符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远鹏,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

但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6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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