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3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黄堆守臣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淇县北阳镇第二中学北侧)。
投资人:袁玉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淇县黄堆守臣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存在重复起诉情况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