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04号 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莱鑫锁具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庄桥村沙河路22、24号。
经营者:张国红。
原告黄强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莱鑫锁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黄强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