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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62号原告: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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