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62号原告: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