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09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瑞凤,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马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