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13号 原告:邱康荣,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十八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总经理。
原告邱康荣诉被告江西十八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邱康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邱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康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邱康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