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3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年年红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弘志街流金港都第4幢13层,经营者徐小年。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年年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在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