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2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若男,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腾建五金商店,经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路新顺巷5号。
负责人:胡建涛,该五金商店经营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腾建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