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79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佳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朋朋百货店,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低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Y9YW6W。
经营者:王朋朋。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朋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