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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执24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住所地射阳县陈洋富洋居委会四组。

主要负责人:高成龙。

被执行人:高成龙,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住所地均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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