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6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进,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琪,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迈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八七路花园城3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尤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狮市迈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4日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