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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宝塔区柳林镇城南农机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6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宝塔区柳林镇城南农机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宝塔区柳林镇城南农机配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知民初30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XX城南农机配件。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楼“农机配件”门市部。

经营者:刘克明。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XX城南农机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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