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44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B2层23号。
法定代表人:俞虢伟,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广场购物中心B1013。
法定代表人:王奕,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绿地优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Q区317室。
法定代表人:薛迎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49。
法定代表人:薛迎杰,职务不详。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路502号7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职务不详。
被告:五常市鑫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卫国乡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许京龙,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鑫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