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649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与东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沈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青树,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