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2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裕鑫果业,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水果区B17区17号。
经营者:张广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中牟县裕鑫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