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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18号之一
案件名称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京门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六路司南工业区第三幢,组织机构代码:055512011。

法定代表人林国光。

被执行人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108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69235858X。

法定代表人范业芳。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61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557.8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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