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京门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六路司南工业区第三幢,组织机构代码:055512011。
法定代表人林国光。
被执行人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108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69235858X。
法定代表人范业芳。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61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557.8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