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36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江菊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岑东大街20号。
经营者:杨子光,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江菊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