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卢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志军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雯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