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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02号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路2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16号六层6094-6097号。

经营者:张小森。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诺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以下简称陈佳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鼎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佳佳商行经营者张小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第9799917号“享瘦XIANGSHOU”、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第31681291号“光腿神器及图”、第31830671号“BareLeg”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第9799917号“享瘦XIANGSHOU”、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第31681291号“光腿神器及图”、第31830671号“BareLeg”商标的专用权,现原告发现被告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佳佳商行辩称涉案商品标识与厂商代码与原告不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8日,案外人张琼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799917号“享瘦XIANGSHO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即服装;

内衣;

袜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止。

后张琼法于2019年9月22日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鼎诺公司生产经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进行维权。

2017年1月1日,鼎诺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即服装;

内衣;

袜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止。

2019年3月21日,鼎诺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31681291号“光腿神器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即服装;

内衣;

袜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止。

2019年4月14日,鼎诺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31830671号“BareLe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即服装;

内衣;

袜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止。

另查明,申请人厦门固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林锋受原告的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0月16日,该处公证员赵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吴子竞与林锋一同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万博针织城6097的“佳佳优品”店铺内。

在该店铺内,林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裤袜”1包,随后公证员将该裤袜进行拍照封存。

以上有(2019)厦鹭证内字第8230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9799917号“享瘦XIANGSHOU”、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第31681291号“光腿神器及图”、第31830671号“BareLeg”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标识与厂商代码和原告的不同,经比对涉案产品包装标有“美腿神器BEAUTIFULLEG及图”,“显瘦XIANSHOU”字样,被控侵权产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与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原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营情况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6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799917号“享瘦XIANGSHOU”、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第31681291号“光腿神器及图”、第31830671号“BareLeg”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陈佳佳针织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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