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760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盛亿广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
经营者:徐光波。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盛亿广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志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述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现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盛亿广办公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沈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葛 钧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