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685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晋江新金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兴盛社区海八中路14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F1L96J。
法定代表人:许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晋江新金泰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庭外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