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刑更425号 罪犯袁申平,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教育,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陕01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陕刑终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20年7月23日以罪犯袁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出罪犯袁申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
本院认为,罪犯袁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申平减去余刑,罚金按照原判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