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一层8号。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怡,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渝派足部保健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路11-16号。
经营者: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渝派足部保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