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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天福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090号之一
案件名称2090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天福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锡山区东港天福超市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天福超市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P0H8Q1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东路梦之杰KTV旁。

经营者:李学才,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天福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天福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此款已由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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