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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巴南区杨奇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257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巴南区杨奇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巴南区杨奇抄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57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杨奇抄手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花溪街道红光大道**附**,注册号500113601484072。

经营者:杨忠奇,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巴南区杨奇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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