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57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杨奇抄手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花溪街道红光大道**附**,注册号500113601484072。
经营者:杨忠奇,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巴南区杨奇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