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17号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第16层8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32304837。
法定代表人:李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佰亿财富广场一期341-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XRD9250。
法定代表人:刘勇明。
被告:合肥贰零壹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29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32135T。
法定代表人:刘勇明。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贰零壹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