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2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恩保健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三巷11号101。
法定代表人:刘耀泉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恩保健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5000元”。
次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