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8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唐槐园区鑫钰五金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坤泽十里城S13-1号1025“鑫钰五交化日丰管”。
经营者:郭素萍。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唐槐园区鑫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7月2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当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