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15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东瓯世贸广场宝岛一点点餐饮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75号东瓯世贸广场一层125。
经营者:王小玲。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东瓯世贸广场宝岛一点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