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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榆中宜家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14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榆中宜家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宜家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4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宜家乐商店,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连搭镇连搭村三社219号。

经营者:陈书春,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宜家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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