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81号原告:777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龙白敏,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777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白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777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