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93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良,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