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3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南区大柴门土碗菜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492、494、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PT8P4X。
经营者:石诚,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定。
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9196785428209Y。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重庆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潼南区大柴门土碗菜馆与被上诉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潼南区大柴门土碗菜馆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其与上诉人潼南区大柴门土碗菜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2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