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74号 原告: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轩业楼3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7B63W。
法定代表人:谢发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虚,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杭州坚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Y78J2L。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喵宝公司)与被告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得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喵宝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爱立得公司、天猫公司支付喵宝公司10000元;
判令诉讼费由爱立得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本院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6日,原告喵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喵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