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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51号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孙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751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强、沈培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茜,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扣公司)诉被告孙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强、沈培华,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茜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在“淘宝网”上侵权产品的售卖信息;

3.判令孙茜、淘宝公司共同赔偿乐扣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维权费用等合理开支);

4.判令孙茜、淘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乐扣公司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哈纳考比株式会社于2000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的发明专利,于2004年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13××××.5。

本专利于2007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由哈纳考比株式会社变更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

2016年8月5日,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将本专利授权乐扣公司在中国大陆领域内使用,还同意就专利侵权事宜,乐扣公司有权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对侵犯专利权的商品出具鉴定证明,代为向法院起诉。

经调查发现,孙茜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淘宝公司存在帮助销售的侵权行为。

孙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乐扣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乐扣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及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与注意义务,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10月11日,哈纳考比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04年1月28日,专利号为ZL0013××××.5。

2008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人的姓名变更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专利年费已按时缴纳,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三项权利要求,乐扣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为:一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其结构包括:一矩形容器体,所述容器的一边长于另一边;

多个锁定凸出部,在容器体四边上各自形成一至两个凸出部,其中在较长边上至少形成两个彼此相隔一预定距离的凸出部;

一盖子,所述盖子包括锁定翼片部分,其中用于插入每个锁定凸出部的锁定孔形成于正对各锁定凸出部的位置,以及顶盖片,其中锁定翼片和铰链转动连接;

一密封件,安装于盖子的顶盖片上用于密封地盖住所述容器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锁定翼片左边和右边各侧锁定孔之间的制有一构成咽喉部分的熔液截流孔,由此塑料熔液从旁流过所述熔液截流孔而被导入两边的咽喉部分。

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熔液截流孔沿铰链部分形成,因此铰链部分的全长被缩短。

2016年8月5日,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出具一份《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称其作为授权方授权使用方乐扣公司如下权利: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乐扣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及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进行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等经营活动时,使用株式会社乐扣乐扣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期间所有的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有效的知识产权(其中除商标权为有偿使用外,其余知识产权均为无偿使用,下同);

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乐扣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及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进行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等经营活动时,使用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于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将要获得的所有知识产权,即乐扣公司有权在株式会社乐扣乐扣获得前述知识产权后,使用前述知识产权;

对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授权期限届满日期间发生的侵犯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全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情形,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乐扣公司可以以乐扣公司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以乐扣公司的名义针对该类行为或情形提起诉讼、仲裁、索赔、申诉或行政处理。

乐扣公司的授权期限与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所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一致。

2018年11月26日,乐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登陆www.taobao.com网站,进入名称为的“生活*惠*馆”的店铺,点击进入“乐扣乐扣饭盒保鲜盒三件套微波饭盒保鲜盒塑料便当盒密封礼盒”产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和介绍、单价16元、累计评论102个、交易成功547件;

进入“乐扣乐扣保鲜盒HOLB17大容量1L微波炉饭盒塑料密封餐盒便当盒”产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和介绍、单价8.5元、累计评论83个、交易成功82件;

进入“包邮乐扣乐扣保鲜盒塑料微波炉饭盒长方形密封盒冰箱收纳盒冷冻盒”产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和介绍、单价39.8元、累计评论227个、交易成功213件;

进入“包邮乐扣乐扣保鲜盒塑料微波炉饭盒长方形密封盒冰箱收纳盒三件套”产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和介绍、单价22元、累计评论400个,交易成功43件;

进入“亏本包邮乐扣保鲜盒密封防腐可微波塑料长方形饭盒四件套装礼盒”,显示产品图片和介绍、单价31元、累计评论105个、交易成功55件。

分别购买上述五个链接产品各2个,支付订单总金额245.1元,形成编号为252505647541827603的订单。

2018年12月3日,公证人员对申通快递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公证处的编号为3387289589608快递纸箱予以拆封并查看箱内物品。

公证人员对上述纸箱及纸箱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加贴封条交由王利强保管。

同日,王利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登陆www.taobao.com网站,查看已买到的宝贝,显示编号为252505647541827603的订单物流信息为申通快递3387289589608。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318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实物,内有保鲜盒产品10套,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均显示“LOCK&LOCK”字样,产品外包装显示韩文文字,但无中文生产信息。

乐扣公司主张该10套保鲜盒产品均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经庭审比对,乐扣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淘宝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孙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庭审中,乐扣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生活*惠*馆”店铺系孙茜经营。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www.taobao.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对账户注册与使用、平台服务及规范、用户信息保护及授权、协议变更及终止、用户违约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再查明,乐扣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3000元,并派公司员工出庭代理诉讼,支出一定人力物力成本。

上述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事务数据查询信息、《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2018)沪卢证经字第3180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0013××××.5、名称为“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乐扣公司经涉案专利权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享有2014年10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对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之诉权,因而乐扣公司依法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号为ZL0013××××.5的“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茜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生活*惠*馆”展示被诉侵权产品,且乐扣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实被诉侵权五个链接下均发生实际交易,故认定孙茜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乐扣公司诉请孙茜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涉案五个侵权链接的网页详情均显示仍有库存,本院予以支持。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其网站商品的相关信息均系会员自行发布,淘宝公司并未参与,且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确认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

庭审中,乐扣公司也确认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故乐扣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茜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乐扣公司未在本案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孙茜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朵孙茜的赔偿数额。

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申请日2000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1月28日;

2.五个侵权链接对应的侵权产品分别为单价16元、累计评论102个、交易成功547件,单价8.5元、累计评论83个、交易成功82件,单价39.8元、累计评论227个、交易成功213件,单价22元、累计评论400个,交易成功43件,单价31元、累计评论105个、交易成功55件;

3.孙茜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4.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5.乐扣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维权支出一定人力物力成本。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茜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0013××××.5的“塑料制矩形食品密封容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孙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由被告孙茜负担1870元。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孙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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