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018号原告:赵德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普洛斯物流园区C21号。
法定代表人:JANHENDRICHEINEMANN。
被告:南通帝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村山隆。
被告: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第B幢单元27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磊。
原告赵德新诉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赵德新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赵德新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