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20号 原告:上海垚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1层(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D5G13。
法定代表人:俞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华尔威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9号五金市场3楼B0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115002XP。
法定代表人:丁晓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垚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常熟华尔威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垚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垚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