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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与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68号
案件名称李青青与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青;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8号 原告:李青青,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路36号2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郭正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青青与被告义乌市潮库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库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潮库公司赔偿李青青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李青青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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