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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维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维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维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60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4层、D栋1层、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维沃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吉达广场1076号。

经营者:李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维沃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维沃手机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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