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2号 原告:徐剑英,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252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徐剑英诉被告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剑英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0日,原告徐剑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剑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剑英负担。
原告徐剑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