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2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
法定代表人:梅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全县馋锦记快餐店,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19号。
负责人:张金伟,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该快餐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县馋锦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