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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宝迪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683号
案件名称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宝迪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宝迪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83号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玮七路281号三号楼综合楼北楼(浙江锦昌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温州宝迪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宋湖工业区富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宝迪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经查,本院已明确告知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亦出具撤诉申请表明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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